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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临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15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黄某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黄某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