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敏与郑春燕、金贤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郑春燕,金贤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郑春燕,女,1974年2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金贤洙,男,1974年1月13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敏申请执行郑春燕、金贤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