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