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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