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财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财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财均,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2006年7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财均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5月某日14时许,被告人徐财均伙同“李浩”(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破山路30号,采用剪断挂锁搭扣等手段,先后进入胡某、杨某的租房,窃得人民币120元、联想移动电话机1部、“特步”运动鞋1双(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360元)。2.同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徐财均伙同“李浩”至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橹构梢路18号宋某的租房,采用剪断挂锁锁扣等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200元及金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3.同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财均伙同“李浩”、“小丰”(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黎明小区32号,采用剪断挂锁搭扣等手段,先后进入郑某、倪某等人的三间租房,窃得人民币30元、VCD1台(无法估价)、芙蓉王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2元)。4.同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徐财均伙同“小丰”至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洋龙潭173号黄某租房,采用剪断挂锁锁扣等手段进入室内,窃得先锋FL-L19冷风机1台、高科DVD机1台(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390元)。5.同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财均伙同“小丰”至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三角田路85号程某的租房,采用剪断挂锁锁扣等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300元。6.同年6月24日15时,被告人徐财均伙同“李浩”至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新新路36弄18号,采用剪断挂锁搭扣等手段,先后进入雷某、石某、李某的三间租房,窃得LV008移动电话机及金鹏移动电话机各1部(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330元)。7.同年7月9日左右某日下午,被告人徐财均伙同“小丰”至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水云浦西88号,采用剪断挂锁搭扣等手段,先后进入曾某等人的两间租房,窃得人民币220元及鳄鱼休闲鞋1双(价值人民币70元)。8.同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财均伙同“小波”、“小九法”(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新新路72弄5号,采用剪断挂锁搭扣等手段,先后进入梁某、罗某的两间租房,窃得人民币600余元、TCL牌DVD机1台、“德尔惠”运动鞋2双(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270元)。9.同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徐财均伙同“小波”、“小九法”至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高丁路30号,采用剪断挂锁搭扣等手段,先后进入范某、彭某等人的三间租房,窃得人民币125元及“知己”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财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杨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证报告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8)慈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财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财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财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财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财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