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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刘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艳秋,青州市谭坊镇解家村。被告刘桂红,昌乐县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秋与被告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刘小军提供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桂红银行存款15000或冻结相应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