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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茂南法执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爵与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王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舜,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执字第507-2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阳镇兴安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龚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姚舜。被执行人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安吉路1号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黄诗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黄乃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舜与被执行人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王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茂南法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舜;被执行人王文赔偿损失152520元给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舜;被执行人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文赔偿损失152520元给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安货运有限公司、姚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文、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3890元,执行费22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茂南法执字第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理审判员 戴 文审判员 黄乐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