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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牡执字第1510一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袁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斌,山东菏建集团蓝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菏牡执字第1510一2号申请执行人袁斌,市民。被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蓝天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菏牡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菏泽市青年路20号有房产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青年路2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下的该楼过道自西向东第六间的一、二层共四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