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波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波,张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B座12F。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1503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董事长。被告:张波,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晓波,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波、张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波、张晓波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月融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波、张晓波银行存款33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