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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429号原告周某,女。被告于某某,男。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升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季忠诚、代理审判员侯东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要求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由原告抚育子女。被告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审理中,原告周某提供证据如下:(一)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二)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子女情况;(三)昌图县两家子镇后两家子居委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9日生育一女于爱淋。被告于2008年5月离家,于2008年7月回家后与原告发生口角,再次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已满二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于爱淋年纪尚小,且被告去向不明,应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给付子女抚育费。故原告要求抚育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于爱淋随原告周某生活,被告于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50元,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该子女18周岁止,于每年1月1日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侯东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同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