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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孙衍序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衍序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南刑初字第08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衍序,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大学文化,安徽省奥美体育场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合肥市。2010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梁晓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衍序犯行贿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衍序及其辩护人梁晓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间,被告人孙衍序在承建安徽师范大学校园运动场改造建设工程前后,为了使自己能够承接到工程及在施工方面得到关照,先后通过关系人朱某(另案处理)二次送给安徽师范大学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时任处长刘某现金人民币共计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刘某的证言、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刘某的职务身份书证等证据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衍序为了能够承接到建设工程和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关照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70000元,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孙衍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一般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衍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亦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