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战玉霞与陈会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玉霞,陈会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924号原告战玉霞,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丁振华,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军,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玉霞与被告陈会军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