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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街道××新村××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东某市,合同履行地在武义县,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请求移送东某市人民法院管辖或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东某市,但另一被告王某某住所地永康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