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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民族、籍贯、职业同上。原告杨某某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杨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成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