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叶利君与慈溪市海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利君,慈溪市海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叶利君,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海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法定代表人:邬海滨。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58号叶利君诉慈溪市海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慈溪市海滨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叶利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海滨电器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利君欠款117261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院诉讼费1325元,执行费16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