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铜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汤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汤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赵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