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汤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汤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赵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