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民孙某某,王进武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孙新民孙某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一巷9号。被告王进武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姜杨村屈家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民孙某某诉被告王进武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民孙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新民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民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孙新民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