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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原告邱某甲为与被告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繁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养父女关系。1988年1月16日,原告与王某结婚,被告户口随母亲落户花园村。200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分家赡养协议一份。2004年1月16日,原告患脑中风到衢化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5067.67元,原告儿子邱乙当场支某某告医药费10000元,但被告应负担的5067.67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止拖欠的赡养费共计25600元,从2010年12月起至原告百年止,被告每月支某某告赡养费200元,并支某某告2004年1月16日医药费5067.67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养父女关系的事实。2、毕业某某一份,证明被告初中毕业的事实。3、分家赡养协议一份,证明原告百年后房产由被告继承的事实。4、(2005)衢中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2005)柯某某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所花的医疗费,儿子邱乙已经支付了10000元的事实。5、超声诊断报告单二份,证明原告生病治疗的情况。被告邱某乙辩称,其成年以后在外学手艺,没有工资,工作以后每月给付两个老人生活费各200元,钱���交给母亲的,期间没工作的时候也有几个月没付过生活费。原告的医药费5067.67元,一时无钱给付,登记结婚后即支某某告。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人王某证言未提出异议,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根据上述已经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系养父女关系。2003年4月1日,原、被告、王某、邱乙签订分家赡养协议一份,协议对房屋的分割、遗产继承及赡养等作了相关的约定。2005年,原告生病治疗,花费医药费15067.67元,邱乙支某某告医药费10000元,剩余款被告表示愿意负担,但手中一时无钱。被告成年后,尽了赡养被告的相应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养女,在原告年老时有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并表示愿意支某某告2005年花费的医疗费5067.67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医疗费以及今后赡养费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某某告邱某甲医疗费5067.67元。二、从2010年12月起,被告于每月20日前支某某告邱某甲赡养费200元。三、驳回原告邱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