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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冯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宁。委托代理人:韩凤鸣。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原。被告:冯梅。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亚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杰公司)、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同日受理,2010年6月17日,因该院审理该案时发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故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圣维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凤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杰公司、冯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圣维亚公司起诉称:顺杰公司与圣维亚公司已有较久合作关系,由顺杰公司向圣维亚公司购买各种规格面料。2009年11月27日经结算,至2009年11月15日,顺杰公司尚欠圣维亚公司货款327263.63元,并由顺杰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承诺分期付款。冯梅对圣维亚公司卖给顺杰公司所产生的所有面料货款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嗣后,经圣维亚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顺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27263.63元。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息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每天利率为0.084%,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28406.20元,由冯梅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270元由顺杰公司承担。在庭审中,圣维亚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顺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27263.6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474元(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由冯梅负连带责任。原告圣维亚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五份,证明圣维亚公司、顺杰公司买卖合同成立及约定管辖的事实。2.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十一份,证明圣维亚公司已开具金额为780772.1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顺杰公司的事实。3.担保书原件一份,证明冯梅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4.付款计划承诺书原件一份,证明顺杰公司承诺分期付款的事实。被告顺杰公司、冯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圣维亚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圣维亚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2月3日至2009年3月16日,顺杰公司与圣维亚公司陆续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五份,合同主要约定由顺杰公司向圣维亚公司购买面料,质量技术标准按国标一等,合同同时对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相应约定。五份合同签订后,圣维亚公司均履行了供货义务,顺杰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期间顺杰公司的经办人冯梅于2008年12月26日出具给圣维亚公司担保书一份,承诺圣维亚公司卖给顺杰公司所产生的所有面料货款,个人愿意担保付清,担保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5月6日,圣维亚公司开具给顺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合计发票金额为780772.10元。2009年11月27日,顺杰公司出具给圣维亚公司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确认顺杰公司到2009年11月15日尚欠圣维亚公司货款327263.63元,并承诺于2009年12月底前支付127263.63元,2010年1月底前支付100000元,2010年3月底前支付100000元。此后,因顺杰公司、冯梅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双方成讼。另认定,圣维亚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本院认为,圣维亚公司与顺杰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冯梅出具的担保书均合法有效。圣维亚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顺杰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冯梅作为保证人应对顺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维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327263.63元;二、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474元(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按年利率5.31%计算);三、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四、被告冯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6元,由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冯梅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9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朱菊娣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