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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潘普法与沈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普法,沈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普法。委托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林林。上诉人潘普法因与被上诉人沈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雅丽、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潘普法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潘普法与沈林林之间发生买卖,以及欠潘普法货款的事实。二审期间潘普法申请对欠条笔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对“欠条”沈德光签字与“房屋登记告知、温州市房屋登记申请书”沈林林签字进行鉴定,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经审核:比对样本不足,就现有样本无法作出同一认定或否定的结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潘普法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叶雅丽审 判 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