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30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高向阳与朱树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向阳;朱树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3030-1号原告高向阳,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朱树旺,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聊城市建设学校保卫科职工,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阳诉被告朱树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双方因该次打架事件所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审理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