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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莱宝光电镀膜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万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莱宝光电镀膜有限公司,绍兴县万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31号原告:苏州市莱宝光电镀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华。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朱莉明。被告:绍兴县万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贞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莱宝光电镀膜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万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杰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莱宝光电镀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杰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