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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李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均,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0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申群亮、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0)第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均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均及其辩护人申群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均伙同杨明军、刘勇(均在逃)在本市武侯区“置信丽都花园城”建筑工地外的围墙边,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盗割成都市华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90米YJV4*70+35型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11元。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均在搬运赃物时现场被保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及照片、挡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均系初犯,赃物已追回等,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晓强 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