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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范明富与陕西双维三色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富,陕西双维三色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范明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双维三色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张丰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富诉被告陕西双维三色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富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