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慈溪经济开发区光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慈溪逍林沙滩路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经济开发区光云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逍林沙滩路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光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07D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慈溪逍林沙滩路鞋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沙滩路村。代表人:丁玉权,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光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逍林沙滩路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光云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