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48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毛侠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806号罪犯毛侠,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了(2003)甬仑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05)甬刑执字第20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07)甬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20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被评为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12月单项记功一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10月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