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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益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长兴××亚照明电子厂、倪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电子有限公司,长兴××亚照明电子厂,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398号原告益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山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长兴××亚照明电子厂,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张某。被告倪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益阳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与被告长兴××亚照明电子厂(以下简称蓝克××亚电子厂)、倪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蓝克××亚电子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元××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蓝克××亚电子厂自2008年起发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根据蓝克××亚电子厂采购计划单的要求,加工该厂所需的不同规格的电解电容器。2009年8月6日,经双方对帐,蓝克××亚电子厂累计应付原告货款20220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蓝克××亚电子厂系被告倪某某、李某某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由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蓝克××亚电子厂偿付原告货款202209元及违约金,被告倪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开元××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1、对帐单两份,证明截止2010年6月29日,被告蓝克××亚电子厂结欠原告加工款257939元,至2009年8月6日,尚欠原告加工款222209元,2009年8月6日对帐后被告尚结欠原告加工款202209元;2、蓝克××亚电子厂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明该公司是合伙企业,3、《长兴蓝某某亚照明采购计划单》一组,证明原告与被告蓝克××亚电子厂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被告蓝克××亚电子厂质证无异议。被告倪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被告蓝克××亚电子厂、倪某某、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开元××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开元××公司与被告蓝克××亚电子厂自2008年起发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根据蓝克××亚电子厂采购计划单的要求,加工该厂所需的不同规格的电解电容器。2009年8月6日,经双方对帐,蓝克××亚电子厂尚欠原告加工款202209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致纠纷成诉。另查明,被告蓝克××亚电子厂系个人合伙企业,2005年3月30日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为倪某某、李某某。本院认为,原告开元××公司根据被告蓝克××亚电子厂采购计划单的要求,加工该厂所需的电解电容器,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蓝克××亚电子厂收取原告提供的加工物后,未及时结清加工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加工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2209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倪某某、李某某作为蓝克××亚电子厂的股东,对该企业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倪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兴××亚照明电子厂支付原告益阳市××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款2022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上述款项,被告长兴××亚照明电子厂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倪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742元,由被告长兴××亚照明电子厂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