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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国××号。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仁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蒋某某诉称:2010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皖k×××××号重型货车,在萧山区人民路萧某某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电瓶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共发生医疗费1269.30元、误工费2935.14元(39天×75.26元/天)、护理费225.78元(3天×75.2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3天×15元/天)、交通费500元、车辆修理费400元、财物损失费300元、营养费150元(3天×50元/天),合计5425.22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平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共同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原告部分医疗费。被告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平安××××中心支公司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本院查明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就本案肇事车辆皖k×××××号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在被告平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垫付原告部分医疗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据认定为1269.30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误工时间认定25天,原告主张按75.26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为1881.50元(75.26元/天×25天);3.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原告未住院治疗,本院不予认定;4.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次数、人数酌情认定150元;5.财物损失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6.车辆修理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原告车辆确系损坏,酌情认定300元,合计3600.8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平安××××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皖k×××××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阜阳市××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平安××××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600.8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陈仁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