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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文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文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0年12月16日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强制执行(2009)文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已于2010年3月16日签收该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该调解书中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2010)文民宝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定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