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恒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陕西恒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大庆路西段81号。法定代表人董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昆明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冷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平,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780.5元。审 判 长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