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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朝福、李朝阳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福,李朝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涡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福,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曹市镇四里行政村前李自然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1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朝阳,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曹市镇四里行政村前李东自然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1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刑诉(201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福、李朝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李朝福、李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涡阳县曹市镇徐楼行政村徐楼自然村村民侯继福(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本村西自家农田地里的52棵杨树卖给被告人李朝福、李朝阳二人砍伐,被告人李朝福、李朝阳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52棵杨树砍伐。经涡阳县林业局测量,被砍伐的52棵杨树蓄积为27.87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朝福、李朝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侯继福的供述,证人徐继芳、徐贺三、徐芳、徐继兵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涡阳县林业局蓄积测量鉴定结论,书证—曹市镇徐楼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福、李朝阳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故可对其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朝福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朝阳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会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