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之兰与苗爱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之兰,苗爱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徐之兰,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委托代理人:刘春波,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苗爱国,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之兰与被告苗爱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之兰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爱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之兰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之兰撤回对被告苗爱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之兰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