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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叶天德与宋世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天德,宋世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叶天德,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世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天德与被告宋世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天德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天德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天德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