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叶天德与宋世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天德,宋世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叶天德,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世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天德与被告宋世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天德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天德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天德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