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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起诉称,2008年,被告将车辆交由原告油漆修理。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修理工作后,双方就相关费用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4700元,被告并于2008年10月11日出具相应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油漆材料费4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原告赵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4700元的事实。因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被告将车辆交由原告修理。原告按被告口头要求完成了该车辆的油漆修理工作后,双方就相关费用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修理款4700元,被告并于2008年10月11日出具相应欠条���张,言明年底归还。但期限到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修理义务,被告理应支付报酬,并在出具欠条和约定的归还期限后,又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修理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车辆修理款4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