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海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陕西贝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ABB变压器有限公司,陕西贝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上海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竹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民、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贝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贝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后为15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打印:扈艳红校对:刘威2010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