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87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徐某某为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伯全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11月8日、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郑某某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和第三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起诉称,被告郑某某与操仁明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5日,被告郑某某丈夫操仁明因治病之需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0年6月,被告郑某某丈夫操仁明归还了原告借款30000元。余款40000元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均未归还。故,原告徐某某诉诸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某归还原告借40000元。被告郑某某答辩称:借款人操仁明借款,被告郑某某是不知情的,被告郑某某也不认识原告。被告郑某某与操仁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郑某某在操仁明在世时并没有听操仁明说在外有欠款,被告郑某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在操仁明没有去世之前就应该通知被告郑某某操仁明欠原告借款。原告徐某某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操仁明于2009年8月15日向原告徐某某借款70000元的事实。2、青石板承包某某、合伙新创办变压器协议各一份,证明操仁明经营青石板和变压器以及看病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3、开化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核情况证明三份,证明被告郑某某丈夫操仁明在2009年4月17日确诊右肺癌,借款用于治病的事实。本院依职权收集一份调查笔录,证明操仁明与被告郑某某系夫妻关系以及操仁明患肺癌的事实。对上述证据1借条,经原告徐某某、被告郑某某质证,被告郑某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3和本院调查收集证据,虽然被告郑某某未到庭质证,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证实了借款人操仁明向原告徐某某借款70000元是用于治病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借款人操仁明因治病向原告徐某某借款70000元。2010年7月份,借款人操仁明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尚欠借款40000元未归还。另查,被告郑某某与借款人操仁明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7日,操仁明经确诊患右肺癌。2010年10月9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借款人操仁明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某与借款人操仁明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承担。借款人操仁明借款用于治病,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应共同承担责任,故被告郑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郑某某提出对操仁明借款不知情,债务不应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徐某某借款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