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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赵利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利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代码:73949678-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三路39号。法定代表人:洪立业,总经理。原告: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码:70483321-1),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法定代表人:洪立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善培,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赵利杰,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XX实业有限公司、宁波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利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