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芳与乔德敏、陈祥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芳,乔德敏,陈祥德,张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郭芳。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德敏。被告:陈祥德。被告:张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芳与被告乔德敏、陈祥德、张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芳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乔德敏、陈祥德、张效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芳撤回起诉。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