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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芳与乔德敏、陈祥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芳,乔德敏,陈祥德,张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郭芳。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德敏。被告:陈祥德。被告:张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芳与被告乔德敏、陈祥德、张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芳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乔德敏、陈祥德、张效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芳撤回起诉。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