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0年12月22以为了缓和矛盾、有利于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