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三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严朋与被告惠三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朋,惠三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303号原告严朋,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亦军,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三虎,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严朋与被告惠三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惠三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惠三虎称,其长期居住在西安市长乐东路蓝天小区,从未在原告严朋向法院所提供的地址内居住。2009年6月19日,原告严朋与被告惠三虎签订的《旅游合作条款》的签订地和涉及合同履行的办公地点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位于含光北路鸿业大酒店2号楼内。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6月19日原告严朋与被告惠三虎签订的《旅游合作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基本办公用品:电话,传真,办公用品,良好的办公环境”。由此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即含光北路鸿业大酒店2号楼,属西安市碑林区之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劳动南路210号,因被告提出异议,而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为含光北路鸿业大酒店2号楼,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