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与金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魏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峥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