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小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卫生监督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俞亚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小焱,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法定代表人:车平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路237号。负责人:朱建民,该所所长。被告:俞亚达,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焱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俞亚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