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西安永信粮业有限诉任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信粮业有限,任义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西安永信粮业有限。法定代表人吕永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义坤,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信粮业有限诉被告任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信粮业有限公司以庭后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信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卫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