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维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路北段64号。法定代表人朱杰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 怀 山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