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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与唐松林、李云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松林,李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松林。委托代理人:周永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华。委托代理人:吴彬彬、沈益。上诉人唐松林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松林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松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松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7元,减半收取计8858.5元,由唐松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孝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