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戴某。被告:蒋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起诉称:2003年5月23日,被告蒋某某与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居某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被告享有安置于黄岩区浦西小区各为100平某某60平方的二套房屋所有权。原、被告经协商,于2004年2月11日在台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王曰飞、鲍某某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台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出具了(2004)台城见字第1号《见证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安置房的其中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出售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120000元,由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120000元购房款全额支付给被告。同时还约定:如到2005年6月24日止,被告仍未交付房屋,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给原告到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售价(120000元)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4年2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120000元房屋转让款,并由被告出具收条1张。2009年11月15日,被告蒋某某到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择房,确定了位于黄岩区××区块××小区××楼××室和××室为其所有的安置房屋(其中503室为60平方米左右,802室为100平方米左右),之后当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却置之不理,甚至避而不见,导致原告至今仍无法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11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某某》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座落于黄岩区浦西a区块凯亚城小区90号楼503室);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8元/平方米计付的安置费用损失,现暂算至2010年11月的安置费用损失为312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就本案诉讼标的物先后分别与原告刘某某及案外人徐某某、陈乙签订过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收取前述购买人房款12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原告刘某某及案外人徐某某、陈乙以被告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报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目前尚未有结论。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因本案合同诈骗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未有结果的前提下,原告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