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景媛,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华。委托代理人:袁鹏。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竺尧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亚东。委托代理人:魏广玉。2010年12月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环监费核字(2010)033号《西安市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缴费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蹇 霞审 判 员 王育英助理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