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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外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余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余某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外初字第90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喻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余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余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在义乌中国国际商贸城45826号商位经营皮具生意,被告经营外贸生意,系原告的温州老乡。2010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价值1016280元的皮具,并当场出具了订单一份,订单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5月21日将上述皮具交付给了被告。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162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护照号为××××的余某非意大利籍华人,而是中国公民,被告身份信息错误,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坚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