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罗昭全与张德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荣,罗昭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庞佳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昭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代永明。上诉人张德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绍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德荣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德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德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德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