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应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应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于2008年2月17日、2008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80万元,并口头承诺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60万元(从2008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5%暂算至2010年8月17日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公民基本身份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4.银行转帐凭证三份,以证明原告已将借款提供给被告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经庭审出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均未能提出反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2月17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应某某借款30万元。同年2月27日,被告陈某某又向原告应某某借款50万元,并与原告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3月26日止,若逾期还款,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上述两笔借款共计80万元,被告陈某某尚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应某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某某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其中一笔50万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陈某某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该笔借款,依法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某某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228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伟 克人民陪审员 廖臻韬人民陪审员金文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绵 绵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的相关事项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