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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金毅与胡晓岚、唐甬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毅,胡晓岚,唐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金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来富。被告胡晓岚。被告唐甬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梦华。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槟。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杭滨民初字第3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结案,依法解除对被告胡晓岚、唐甬涛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晓岚、唐甬涛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刘 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晶晶 搜索“”